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申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现金40000元,一个皮箱、两条硬中华香烟。总价值4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2日经媒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认识没几天被告催促订婚,经媒人游说,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迫于家人压力同意与被告订婚。约定彩礼40000元,一个皮箱、两条硬中华香烟。2021年1月24日于阜阳市临沂商城一家人酒店举行订婚。经媒人手将40000元,一个皮箱、两条硬中华香烟及600元红包交于被告。当日订婚席间被告媒人索要2000介绍费引起原告警觉。经了解被告与他人经法院刚解除婚约彩礼关系,欠巨额债务,有骗婚嫌疑。当天下午,原告就到被告家问其情况,被告拒不回答,要求原告问媒人,即已订婚,被告还不能与原告如实沟通,没有互相信任,无婚约基础。原告要求解除婚约,并让被告返还彩礼40000元一个皮箱、两条硬中华香烟及被告媒人索要2000介绍费和600元红包。当时皮箱还在,钱已经被被告转移,事后被告拒绝返还彩礼40000元彩礼,并要求原告赔礼道歉才返还30000元。被告拒不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彩礼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申某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的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1年1月12日,经媒人介绍,王某与申某相识。双方于2021年1月24日在阜阳市临沂商城一家人酒店举行订婚仪式。经媒人手将4万元现金,两条中华烟装入一个皮箱内交给申某。后王某发现申某才与他人解除婚约并拖欠债务,因此要求与申某解除婚约并返还彩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被告申某为订立婚约收取原告王某40000元彩礼款。王某与申某并未建立婚姻关系,收取的彩礼款应当返还,因此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其主张的返还皮箱以及两条中华烟的诉讼请求,属于订立婚约时的赠与行为,其主张返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