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市。
负责人范家茂,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执行人谢功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执行人钟心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执行人邱文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执行人曹永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执行人曹永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执行人陆理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功顺、钟心花、邱文兴、曹永兴、曹永茂、陆理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潭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功顺、钟心花、邱文兴、曹永兴、曹永茂、陆理国支付借款58475.54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元、受理费64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4)潭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