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召兰,女,****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被执行人:彭文标,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召兰与被执行人彭文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8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彭文标应于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申请人第一期借款40000元。因彭文标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召兰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彭文标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措施: 1.2021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彭文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材料,责令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0元。 2.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8月12日,本院先后三次对被执行人彭文标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注册登记在司法网络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无保险信息,有银行存款287.10元。 3.2021年5月20日,本院到锦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彭文标在锦屏县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5月2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彭文标的户籍地平略镇平略社区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彭文标在当地无门面、无商铺等可供执行财产。 6.2021年8月6日,因被执行人彭文标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彭文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7.2021年8月1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龙召兰的意见,对被执行人彭文标发布悬赏命令。 8.2021年8月12日,本院对前期冻结的被执行人彭文标的银行存款287.10元予以扣划至一案一账户,并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9.2021年8月12日,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龙召兰,并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提起自诉等“执行三项”规定,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的债权为287.10元,未实现的债权为借款39712.9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除对其存款287.10元予以冻结后扣划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黔2628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并罚款1000元。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龙本坤 审 判 员 杨正华 审 判 员 周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小玲 书 记 员 唐 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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