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清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被申请人:郭元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清宇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元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正阳支行的工资400000.00元,申请人吴清宇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的存款400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郭元伟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郭元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正阳支行的工资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吴清宇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的存款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00元,由申请人吴清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福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