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东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杨金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孙东风与杨金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