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朐县源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蒋峪镇常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63685829W。
法定代表人:李庆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安丰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机场南路2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90355761B。
法定代表人:安林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林芳。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鲁0724民初14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丰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安林芳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审结,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安丰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安林芳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临朐县源兴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