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永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刘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李汉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郑文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范永起与被告刘金龙、李汉涛、郑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范永起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向原告范永起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叶永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倩倩 书 记 员 王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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