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永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刘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李汉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郑文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范永起与被告刘金龙、李汉涛、郑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范永起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向原告范永起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叶永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倩倩 书 记 员 王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