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艺博(王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王晓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石河子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062055197N。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艺博与王晓军、石河子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晓军、石河子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借款及违约金517.6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王晓军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74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9464元;王晓军、石河子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8032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缴纳执行费80118元;但被执行人王晓军、石河子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晓军的银行存款12798614元(未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石河子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9101.03元(未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