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双方正在私下调解,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