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刘某,住白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配合申请人完成房屋产权转移,余1,280.00元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802执21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国发 审判员  黄亚鹏 审判员  刘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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