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刘某,住白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配合申请人完成房屋产权转移,余1,280.00元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802执21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国发 审判员 黄亚鹏 审判员 刘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