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应良。 被告:马腾。 被告:马林。
审理经过
原告罗应良诉被告马腾、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应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腾、马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应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马腾系同学关系。2020年2月24日被告马腾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马腾转账40000元,被告马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被告马林系担保人,二被告承诺于2021年3月1日前偿还借款。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但二被告多次推诿,拒不偿还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马腾、马林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马林陈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其作为担保人签了字,现马腾尚无还款能力。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转账记录,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未偿还的事实。被告马腾、马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一切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举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皆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24日被告马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马腾转账40000元,被告马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被告马林系担保人,二被告承诺于2021年3月1日前偿还借款。借款期限到期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3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马腾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被告马腾向原告借款后逾期至今未还,其行为违背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马腾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林对该笔借款提供保证,但双方对保证方式未做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马林应对该笔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期间应有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应良偿还借款40000元; 二、被告马林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忠孝 人民陪审员 司庆军 人民陪审员 杨永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白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