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石港区五洲木业经营部,住所地颐阳路57号门面。
经营者孙宇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执行人吴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审理经过
黄石港区五洲木业经营部与吴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20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无公积金、无证券、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本案标的额不大,不宜处置,并将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晓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告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