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汇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新湾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苏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泉,男,****年**月**日出生,该单位员工。 被告:王才,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拜泉县。 被告:曹福芝,女,1966年5月13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拜泉县。 被告:拜泉县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文化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王才,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汇丰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才、曹福芝、拜泉县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汇丰农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汇丰农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汇丰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汇丰农资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汇丰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朝阳 ()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韩明芮 书记员庞新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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