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汇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新湾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苏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泉,男,****年**月**日出生,该单位员工。 被告:王才,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拜泉县。 被告:曹福芝,女,1966年5月13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拜泉县。 被告:拜泉县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文化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王才,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汇丰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才、曹福芝、拜泉县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汇丰农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汇丰农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汇丰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汇丰农资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汇丰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朝阳 ()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韩明芮 书记员庞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