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梁,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红,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雪,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张庆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庆根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轮候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川A×××**梅赛德斯-奔驰汽车;查明本院(2016)川0184执248号案件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庆根名下位于崇州市房屋,系农村小产权房屋,不宜处置。
本院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债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2,002.53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530元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