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岚县志胜家电服务部(岚县志生家电服务部)。

住所地:岚县县城桥北社区兴岚路水泵厂北坡上村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127MA0JBA7T38。

经营者:李志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岚县人,住岚县。

被告:岚县普明镇屯营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1127ME287532XY。

法定代表人:史计元,职务,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岚县志胜家电服务部诉被告岚县普明镇屯营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岚县志胜家电服务部李志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岚县普明镇屯营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岚县志胜家电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无线发射机等产品安装费用及相关技术维修费用共计132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主营各类家电及相关产品的销售、提供产品维修服务,2019年夏,原告为被告安装了无线发射机、无线接收机等产品,费用共计7810元,以及维修电脑、监控等产品,费用共计5469元,所涉费用均有增值税发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予以佐证。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给付该笔款项,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给付。

原告举证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岚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2、纸质照片;3、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4、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5、岚县志胜家电服务部货物清单;6、营业执照。

被告辩称

被告岚县普明镇屯营村村民委员会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营各类家电及相关产品的销售、提供产品维修服务。2019年夏天,原告为被告安装了无线发射机、无线接收机等产品,费用共计7810元,维修电脑、监控等产品,费用共计5469元,合计13279元,未给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供产品和服务后被告应当履行给付相应价款的义务,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3279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岚县普明镇屯营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岚县志胜家电服务部款13279元。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被告岚县普明镇屯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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