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巧丽,安徽通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x。
负责人:王海峰,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储某某与被告宋某、宋某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储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