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泸州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香林路分公司,营业场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5号龙西苑小区商品房7号楼负一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89RMWX2。
负责人:曾永波。
被执行人:钟真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泸州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香林路分公司与钟真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川0504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钟真伟所有的价值185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