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583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局长。 被执行人刘法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刘法中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781行审53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标的额为罚款70000元及加处罚款7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等信息,冻结其银行账户。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鲁0781执23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晔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天祥 书 记 员 郭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