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抚松县宝起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露水河镇河北街五委。 负责人:夏长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世林,吉林典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俊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兰(王俊青姐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抚松县宝起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俊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抚松县人民法院(2021)吉062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抚松县人民法院(2021)吉062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抚松县宝起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7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綦家通 审 判 员 林 梅 审 判 员 闫 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姗姗 书 记 员 李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