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清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宇,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培德路XXX号第三层(仅作办公用途)。

负责人:陈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钰柔,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志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钰柔,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公司)因与上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广播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6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于2021年5月27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和询问,上诉人翡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宇,上诉人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广东广播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到庭参加审理。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故本院对本案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翡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翡翠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广东广播公司和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向“U点盒子”用户提供涉案4部电视剧在线播放的时间为涉案电视剧的首播热映期间,涉案电视剧在涉案“U点盒子”上的播放人气较高,广东广播公司和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对涉案电视剧进行了编辑推荐,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以及被诉侵权行为对于涉案电视剧授权价值的影响,一审判决广东广播公司和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过低;一审判决对于公证费的分摊费用计算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广东广播公司和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辩称,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首播时间、播放集数、作品知名度、受众范围、观看数量等因素,一审判赔金额已过高。

广东广播公司和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涉案电视剧公证取证时已过热播期,播放人气数量均较低,且涉案电视剧均是在“U点盒子”的免费专区内播放,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

翡翠公司辩称,公证取证时涉案1部电视剧处于首轮播映期内,其他3部电视剧距离首轮播出结束时间均非常短,播放热度均较高,而免费专区也为“U点盒子”带来了更多的经济利益,一审判赔金额过低。

一审原告诉称

翡翠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广东广播公司:1.立即停止通过名为“U点盒”的电视机顶盒向公众提供电视剧“白色强人”“福尔摩师奶”“婚姻合伙人”“荷里活有个大老千”(以下统称涉案电视剧)的网络在线播放服务;2.连带赔偿翡翠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0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8万元、公证费1万元,就每部电视剧各主张50万元。庭审中,翡翠公司确认涉案电视剧于庭审当天下线,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ELEVISIONBROADCASTSLIMITED,以下简称TVB)系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翡翠公司经该公司授权享有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制止侵权等权利,授权期限续展至2023年3月31日。四部涉案电视剧的播出时间均为2019年,其中“白色强人”“福尔摩师奶”均为25集,“婚姻合伙人”为20集,“荷里活有个大老千”为30集。

(2019)沪静证经字第1473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7月2日,翡翠公司的代理人支付广播影视服务互动业务费、付费频道费各100元后,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向其开具了相应发票。2019年7月4日,在公证处人员的陪同及监督下,翡翠公司的代理人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悦万城某户,由“广东广电网络”的工作人员入户安装了“广东广电网络U点家庭服务器”“广东广电网络U点盒”设备,与室内电视机进行连接。开启机顶盒,在屏幕首页菜单中选择“佛山”,并点击屏幕左下方的影视娱乐栏目,呈现UTVGO专区、免费专区、新片大片等版块,点击免费专区,版块项下呈现精彩推荐、热播榜、剧集等栏目。涉案电视剧均位于剧集栏目首页,点击进入各剧查看,其中“白色强人”播放人气115696、点赞人数234,剧集11集;“荷里活有个大老千”播放人气41969、点赞69,剧集11集;“婚姻合伙人”播放人气96212、点赞278,剧集20集;“福尔摩师奶”播放人气197132、点赞392,剧集25集。随机播放涉案电视剧各三集,视频正常播放,内容与翡翠公司提供的正版剧集一致。

上述公证书中另公证了其他影视作品,包括涉案电视剧在内共计84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就此开具了金额为10,000元的公证费发票。庭审中,翡翠公司表示同意按公证取证的影视作品数量分摊公证费。

一审庭审中,广东广播公司和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确认“U点盒”系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提供的机顶盒及其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确认播放涉案电视剧未得到权利人的授权,但表示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作为广东广播公司的分公司从事有线电视业务,按照行政区划在限定的区内经营,不可以跨区经营。

另查明,翡翠公司向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支付的广播影视服务费200元中包含新视觉英超增值业务每月10元,订购12个月优惠价100元;UTVGO(佛山)增值业务每月10元,订购12个月优惠价100元,另赠送QQ音乐服务。

又查明,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系广东广播公司的分公司,广东广播公司下设潮州分公司、佛山分公司等三十余家分支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翡翠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维权权利,涉案纠纷发生于其获得授权的期间及区域内,故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均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根据在案公证书,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未经许可,通过“U点盒”机顶盒设备,向购买、安装该设备的用户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构成了对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本案中,广东广播公司和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对于翡翠公司享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均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翡翠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翡翠公司未举证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的违法所得,请求适用法定赔偿,一审法院综合以下因素酌情判赔:1.涉案电视剧的播出时间均为2019年,公证取证时该些电视剧仍在热播期内,广东广播公司和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就部分涉案电视剧虽未提供全部剧集,然通过“U点盒”记录的播放人气累计已达45万余次;2.“U点盒”的广播影视服务系有偿项目,即便涉案电视剧均位于免费专区栏目,然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通过提供该些电视剧的播放提升了用户的体验,丰富了影视服务的内容,从而吸引更多用户购买“U点盒”设备及服务。3.涉案侵权视频仅安装了“U点盒”设备的用户方可收看,受众范围具有一定局限性。就翡翠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其提供相应票据,一审法院根据公证影视作品的数量对公证费予以分摊;就翡翠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其虽未提供相应票据,然确实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律师收费标准等酌情支持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系广东广播公司的分支机构,故相应责任应由广东广播公司和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共同承担。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一、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广东广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翡翠公司经济损失320,000元、合理开支8,381元,合计328,381元;二、驳回翡翠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鉴于没有证据证明翡翠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者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广东广播公司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播放时间、播放人气、受众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判赔经济损失32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合理费用,虽然一审支持的公证费用金额与本院认为部分的计算依据存在细微差异,但鉴于一审法院判赔的合理费用总额仍在合理范围内,本院对该总额不再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翡翠公司、广东广播南海分公司、广东广播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69.7元,由上诉人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844元,上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和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22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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