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沁县定昌镇育才社区居民,无业,现住沁县。
委托代理人:付保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沁县定昌镇育才社区居民,无业,现住沁县,与原告系父子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福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沁县定昌镇社区居民,现住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博诉王福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博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付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