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杨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 被执行人:陈代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 被执行人:柳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杨海、陈代英、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33736元,并以233736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给付完毕止按照年利率14.445%支付利息;支付律师服务费8478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柳杨海、陈代英名下林权[林权证号:兴政林证字(2004)第027518号,宗地号N××:1100134]享有抵押权。已执行到位90752元。申请执行人兴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暂不处置该抵押林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兴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家兵 审判员 田正清 审判员 黄选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