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曾用名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幼儿,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龚新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龚新鹏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龚新鹏人民币2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龚新鹏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卫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战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