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牛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盐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卢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高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卢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卢某****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苏某,律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牛某1与被申请人卢某1、高某、卢某2、卢某3、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卢某1名下位于盐池县宁夏回族自治区西环北路畜产品市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040157)、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高某名下“大众”牌越野车一辆(车牌号:×××)、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卢某2名下“尼桑”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申请人同时提供登记在其名下“尼桑”牌越野车(车牌号为×××)以及登记在案外人赵某、牛某2名下共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县房产(产权证号:宁2018盐池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卢某1名下位于盐池县宁夏回族自治区西环北路畜产品市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040157);
二、查封登记在高某名下“大众”牌越野车一辆(车牌号:×××);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卢某2名下“尼桑”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
四、查封登记在申请人牛某1名下“尼桑”牌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为×××);
五、查封登记在案外人赵某、牛某2名下共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县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宁2018盐池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
六、上述房产及车辆在查封期间由各所有人使用和管理,但不得行使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处分权利。查封期限为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