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沛林。 被告:浙江金英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阶金。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英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英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9元,由原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炳阳 书 记 员 吴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