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美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春雷因与被申请人肖美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2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春雷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其撤回再审申请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王春雷与被申请人肖美全就此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春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春雷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永宏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