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占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杨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赵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杨乐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占胜与杨磊、赵静、杨乐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4终1471号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磊、赵静、杨乐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杨磊、赵静、杨乐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134110元,执行费1912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