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小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省玉林市人,住广西省。 被告:费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洲市乡。
审理经过
原告彭小芳与被告费良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彭小芳于2021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小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小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小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易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 健 书 记 员 周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