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阜康市金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新街道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韩梅,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卫东与被执行人阜康市金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0)新2302民初284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21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未履行金额为25,213元。经查,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余额不足,已做冻结,在证券、保险、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车辆无信息。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4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