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东门转盘山奇农贸汽配综合楼B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8731148A。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硒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嘉平镇桥头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4XK02T。
法定代表人:许定胜。
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古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许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许定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杨正群,女,汉族,1964年8月8日,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正群、许定中、古励、重庆硒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杨、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正群、许定中、古励、重庆硒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杨、张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涉案抵押房屋即被执行人张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房产两套、被执行人许定中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张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两套房产,本院随即依法对上述两套房屋进行了司法处置。2021年8月2日,其中一套房屋以339,976.00元的最高价拍卖成交,另一套房屋以403,032.00元的最高价拍卖成交。上述房屋拍卖款项在扣除执行费9,830元、司法拍卖辅助费5,944.05元后支付了申请执行人727,233.95元。至此,被执行人张莉的物的担保义务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许定中名下的房屋进行处置。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硒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46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硒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硒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杨、杨正群、许定中、古励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24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8月25日,本案执行到位728,879.9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6执19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