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定南街道富强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780193252J。
法定代表人:陈明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郭志龙、吴红丽,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邬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邬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2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邬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邬波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875.9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判决内容计算为准),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6元、申请执行费19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邬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838.25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扣划该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本县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调查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邬波在内江市无不动产及公积金登记信息,其未在内江市永兴镇流油村居住,村委无此人联系方式,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该村也并不清楚。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志龙发出律师调查令,要求其调查被执行人邬波的财产情况,本院至今未收到书面回复。
6.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邬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邬波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14333.7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判决书为准)(已扣划的金额5838.25元优先抵扣案件受理费及部分借款本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