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虎雪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俊,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22日,本院收到虎雪亮的起诉状,起诉人虎雪亮以陈琛为被告一,以刘伟为被告二。起诉人虎雪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起诉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起诉人2020年8月22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3000元;3.判令被告一支付起诉人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4万元为本金,于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为2566.67元(4万元×3.85%×4÷12×5);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向起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与被告本为朋友关系,2020年8月22日,被告一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起诉人借款5万元,起诉人碍于朋友情面,便将自有资金5万元借于被告一使用,约定借期自2020年8月22日至2021年2月1日,到期应归还本息共计53000元。被告一向起诉人出具了借条,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亦在借条上签字。然而,被告一除了于2020年12月2日归还了起诉人一万元本金外,直到借款期限届满,便未再向起诉人归还过任何本金或支付过任何利息。起诉人认为,起诉人与被告一双方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一应当按照承诺的期限归还借款,现被告逾期还款,已属违约,起诉人有权要求被告一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告一一起连带清偿向起诉人所负债务。经协商无果,无奈之下,起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本次诉讼,望贵院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提供的《借条》上明确载明:“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用由违约方负责承担”,该约定管辖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上述协议已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并非我院,本案依法不属于南陵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虎雪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