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宗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菊,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佛山市三水盛利盛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大塘园A区66号(佛山市三水汇隆胜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内车间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62124172X。
法定代表人:吴文华。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宗威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盛利盛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08943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盛利盛箱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9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565元,由申请人黄宗威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宏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