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小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张洁,女,汉族,1989年4月10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陈朝明,男,汉族,1983年12月15日,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范小宝与被告张洁、陈朝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范小宝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小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小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