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带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00835764-5。 法定代表人:彭胜昔。 被执行人:毛必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被执行人:张崇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毛必华、张崇明追缴违法所得、增值放流生态修复费用、渔业资源损失认定意见费用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04刑初3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毛必华、张崇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88992.4元,经强制执行到位0元,余款88992.4元未执行到位。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及所在社区或村委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韩佳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