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常某1,住山西省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省朔城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仁县壬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常某1与被告怀仁县壬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2021月3月29日,原告常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常某1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常某1已预交),由常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斌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