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东方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长陵营A.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5604242XY。
法定代表人宋丘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男,北京恒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莎莎,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莎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杨莎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东方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北京东方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北京东方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顾 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新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