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张志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赵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秦若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张志娟与赵甫、秦若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24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甫、秦若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志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诉讼阶段,张志娟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苏0324执保4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于赵甫名下的苏N×××××号轿车一辆。现该案所涉及的诉讼案件已经审理终结,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张志娟申请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2020)苏0324执保475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于赵甫名下的苏N×××××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