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执 行 案 件 结 果 通 知 书
西藏领沨鑫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刘韬、傅振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121财保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
2021年2月9日,解除傅振锋的南昌县昌南新城八月湖路***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00××63号、00××62号、00××61号、00××65号、00××60号、00××59号、00××57号、00××58号)的查封。
2021年3月19日,解除傳振锋持有江西源恒电力电气有限公司34%的股权、资产数额3400000.00元的冻结,解除傳振锋持有江西恒科投资有限公司50%的股权、资产数额1000000.00元的冻结。
2021年4月12日,解除傳振锋持有江西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41%的股权、资产数额12300000.00元的冻结。
2021年4月26日,解除傳振锋的沪A×××××号慕尚V8C5牌小汽车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