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汤原县文化街。 负责人:徐玉成。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兆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一审被告:佳木斯中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沿江乡沿江村(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阳。 一审被告:鹤岗市冠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兴华村。 法定代表人:李昌海。
审理经过
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工程处与二审被上诉人孙兆奎、一审被告佳木斯中恒汽车销后服务有限公司、鹤岗市冠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黑04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 琳 审判员 刘延霞 审判员 刘延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培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