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疏勒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疏勒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4年11月25某某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任被执行人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案款113,423.42元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启动“总对总”查控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2021年6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周再华本次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2执3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