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沙忠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高台县骆驼城镇新建村八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5198410091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德,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延洲,男,现年约42岁,汉族,住高台县巷道镇三桥村二社。
审理经过
原告沙忠华与被告吴延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吴延洲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吴延洲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吴延洲送达地址,故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沙忠华的起诉。
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5元,退还其2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