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梁山巾帼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D6BBR8F,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办周庄村南220国道西邻。
法定代表人:丛雪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宋涛,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梁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梁山巾帼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涛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梁山巾帼商贸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山巾帼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宋涛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梁山巾帼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