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曹**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曹**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924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辉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邦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辉案款199717元。本案已执行标的5000元,未执行标的194717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尹学福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4执4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