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清河林业局一分场*号。 被执行人:殷庆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通河县清河镇靠山村,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李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通河县清河镇靠山村,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闫德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通河县清河镇靠山村,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黑0128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朱春明申请执行殷庆臣、李民、闫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找未能与殷庆臣、李民取得联系。经财产调查,发现殷庆臣、李民、闫德生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该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朱春明认可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执行到位案款4089.58元申请人朱春明已领取,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黑0128执1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限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庆宏 审判员 赵子维 审判员 黄星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