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清河林业局一分场*号。 被执行人:殷庆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通河县清河镇靠山村,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李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通河县清河镇靠山村,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闫德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通河县清河镇靠山村,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黑0128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朱春明申请执行殷庆臣、李民、闫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找未能与殷庆臣、李民取得联系。经财产调查,发现殷庆臣、李民、闫德生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该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朱春明认可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执行到位案款4089.58元申请人朱春明已领取,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黑0128执1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限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庆宏 审判员  赵子维 审判员  黄星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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