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长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姜旭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长德诉被告姜旭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原告张长德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长德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长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