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申请人潘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欲在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某名下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潘某名下财产人民币38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 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继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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