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品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邵东县,现住贵州省榕江县。
申请执行人:司马玉香(系贺品智之配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邵东县,现住贵州省榕江县。
被执行人:伍佳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湖南省新邵县,现住贵州省榕江县。
被执行人:游知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湖南省新邵县,现住贵州省榕江县。
被执行人:伍也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湖南省新邵县,现住贵州省榕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2刑初203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伍也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伍也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31.5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