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从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宿迁市宿豫区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葛广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从方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葛广道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D06353号的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葛广道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D06353号的小型轿车,保全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赵从方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红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