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山西省吕梁市人。身份证号:×××

被告:吕梁市离石区大宝物流货运部

经营者:薜正宏

被告:太原市大宝货运中心

经营者:左全胜

被告: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

被告: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中博仓储物流服务部

负责人:魏×

郑州市豪翔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区交叉口

负责人: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吕梁市离石区大宝物流货运部、太原市大宝货运中心、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中博仓储物流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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