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山西省吕梁市人。身份证号:×××
被告:吕梁市离石区大宝物流货运部
经营者:薜正宏
被告:太原市大宝货运中心
经营者:左全胜
被告: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
被告: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中博仓储物流服务部
负责人:魏×
郑州市豪翔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区交叉口
负责人: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吕梁市离石区大宝物流货运部、太原市大宝货运中心、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中博仓储物流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45.5元。